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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打借条也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10-26 16:46:45作者:郭树合 张卫清来源: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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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仁普出庭支持公诉 
 

5月19日,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晓生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晓生虽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6月18日,阳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8月4日,阳信县法院依法对刘晓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案发前,刘晓生经营着一家饲料厂。2011年,刘晓生向马明千借款55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后因经营失利无法偿还所借款项。

2014年12月,在得知马明千已向法院起诉自己后,刘晓生给员工丁庆元写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让其到法院起诉,后再以调解的形式将自己财产转移到丁庆元的名下,造成自己无财产执行的假象。

庭审现场,刘晓生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与丁庆元是打了借条,打借条怎么也成犯罪了?那我拿自己的钱进行捐助是不是也构成犯罪?”面对公诉人褚仁普的指控,刘晓生反而反驳起来。

“你是以什么理由给丁庆元打的借条?”

“丁庆元从去年开始给我打工,我没钱给他开工资,所以就打了个借条。”

“也就是说,丁庆元从没借过钱给你,是吗?”

“没有。”

“你刚才讲借条上的钱是给丁庆元的工资,借条上的金额是多少?”

“55万元。”

“那你这是给了他多少个月的工资?”

刘晓生支吾着答不上来。“作为老板,难道该给员工多少月的工资都不知道吗?”

“我没仔细算过。”

“审判长,这是被告人刘晓生所开饲料厂的工人工资单,上面清楚地记着丁庆元每月工资是2000元,且每月都有丁庆元的领取签字。”褚仁普向法庭出示了书证。

“我可能忘记老丁已领过工资的事了。”看到自己厂子的工资单,刘晓生有些慌了。

“你认识马明千吗?你和他有经济上的往来吗?”

“认识,2011年的时候因扩大经营需要,我还向老马借过钱。”

“借了多少,约定是什么时间还?”

“55万元,当时约定的是2012年6月底还老马,但厂子资金周转不灵,所以就一直拖着没还他。”

“马明千跟你要过这笔钱吗?”

“老马一直追着我要,我一直躲着他。去年12月份,老马将我起诉到了法院。”

“除了马明千起诉你,还有别人因经济纠纷起诉你了吗?”

“有,丁庆元在今年1月份也持着我给他打的那55万元借条将我起诉到了法院。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了。”

“你刚才不是说丁庆元没有借过你钱吗?你不是说那55万元是丁庆元的工资吗?既然你厂子的工资单中明确记载着丁庆元已按月领取工资,那你就不欠他的钱,那他为什么还起诉你?”

面对褚仁普的连串发问,刘晓生的额头渗出了汗珠。

“法院怎么处理丁庆元起诉你这个案件的?”

“今年2月份调解结案了,我将厂子里的设备估值55万元都转给丁庆元了。”

“在不欠丁庆元钱的情况下,你为什么还自愿要将价值55万元的设备抵给他?”

刘晓生无言以对。

“你现在名下还有多少资产?”

“没有资产了。”

“那就是说如果马明千即使胜诉,你也没资产可供执行了。”

“嗯。”

“这就是你给丁庆元打55万元借条的真实原因吗?”

接着,褚仁普进一步指出,“丁庆元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所持的借条是老板刘晓生给他的,刘晓生让他拿这个借条到法院起诉刘晓生,并告诉他在诉讼过程中会将厂子里的设备以55万元的价格转到他的名下。”

“不要说了,我知道错了,我将设备转到丁庆元名下就是为了防止被法院执行给老马。”没等褚仁普讲完,刘晓生便承认了借诉讼之名行躲债之实的犯罪事实。

刘晓生以职务身份指使其员工丁庆元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罪,我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人简介

褚仁普,男,1979年出生,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曾获市级“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荣誉称号并记个人二等功,“滨州市十佳优秀公诉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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