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检察院与区民政局会签意见
探索建立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专项活动部署要求,保障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依法稳妥有序开展,发挥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英雄烈士保护专项工作,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协作制度, 6月15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会签了《关于在全面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既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又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进展、新成效,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确保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意见》指出,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完善各项机制,加大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力度。建立协作配合联动机制。针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问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支持,全力维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衔接机制。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认真履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定职责,发现情节和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案件线索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函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报。建立案件调查协作机制,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区民政局提供相关证据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提供。建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专门设立联络员,定期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议,通报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强调,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范围主要适用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因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符合开展支持起诉、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
《意见》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区民政局、公安及其他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协同配合,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综合运用督促履职、支持英雄烈士近亲属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提高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让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
自高检院部署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活动以来,共发现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件,目前,成功办理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向英雄烈士保护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