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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规范司法行为的路径选择》
全国二等奖论文
摘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的目之一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公信力呈不断提升趋势,但由于个别检察人员品格素养虚化、程序意识不强等原因,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司法行为有待规范、司法公信力有待加强的情况依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应当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从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强化办案程序意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公信力 路径选择 法律监督
一、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纷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论述振奋人心。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了深刻的注解和期许,检察机关也应以此为契机将提升公信力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亮点和进路。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建设过硬检察队伍的重要抓手,[1]更是检察机关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常态、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2]。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司法责任的前提条件
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在于考察司法权主体的司法行为是否得当,司法权行使是否符合规范,而司法责任制是指司法权主体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司法责任作为对司法主体的一种特殊监督,在赋予司法主体司法权的同时,通过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保证司法主体依法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来,司法责任的落实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内容,而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司法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加明确、更为高层次和更具紧迫性的现实要求。所谓“公道存乎人心”,司法公正与否,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评价。而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根本期待,因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二、当前检察工作中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力度、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从总体上来看,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公信力呈不断提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司法行为有待规范、司法公信力有待加强的情况依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个别检察人员品格素养虚化,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影响检察形象
司法权力行使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表征之一。[3]因此,检察人员的品格素质高低和作风优劣以及法律知识素养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过去,由于我国选拔机制存在的某些弊端,不管专业、水平,没有敞开检察大门在法律共同体中择优选才,使检察工作难以体现出法律学识及品格素养,距离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还有很大差距,检察队伍中甚至出现了违规吃喝、“带病上岗”等诟病,极大的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因为过于偏重经济发展而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忽视,民众唯金钱至上的庸俗理念攀升,个人道德素质下降,社会信用环境下滑,各种新奇、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金融案件层出不穷,部分检察官对案件越理越乱而颇有力不从心之感,出现“法律本领恐慌”,与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影响了民众对于司法的期待。所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从司法权力行使主体做起,以身作则,以身垂范,不仅应当提高司法主体的专业素质,更要加强司法主体的作风建设。
(二)司法办案过程中程序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法谚云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指的就是司法公开,即司法机关应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司法公开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学术界多次调研结果也显示:司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具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司法透明度的增强可以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二是司法透明度的增强可以让司法机关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有效地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质疑,最终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这充分说明了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但是,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开不是绝对的,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司法活动的过程则不适宜公开。因此,在司法公开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注意把握司法工作中的细节,时刻强化程序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法律监督的途径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当下,法律监督必然不能缺位。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必然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增强法律监督的本领。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在善于监督、敢于监督、规范监督等方面都在不断进步,检察建议等监督形式的运用也驾轻就熟,但是,我们也必须直面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单一化、固定化这一问题。随着网络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微信、微博等各种客户端用户使用数量不断增加,网络舆情监控、网络司法监督方面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以微信用户留言为例,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对公众号推送反映问题或进行留言后,48小时内若未再次进行反映,则微信公众号不能与该用户进行互动,因此面对网络舆情,检察机关怎样建立应急机制,在48小时之内给出完善合理的回复,形成对网络舆情和网络监督的系统化把控,有待于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和拓展监督方式方法。
(四)民众对司法公信的追求与自身法律素养不足的矛盾
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因素,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知法盲化问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推动的今天,虽然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提高,但很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仅仅停留在“工具价值”的意义之上,仅仅把法律定位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之一,缺乏对法律权威真正的敬仰以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存在价值所应有的关注,一旦检察量刑建议和法律判决结果跟自己的期待或情理性认知稍有出入就不能接受,甚至掀起舆论狂潮。另外,信息时代
(二)立体化认识分析司法不规范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相关机制,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认真查摆整改问题是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标之策,要使作风建设问题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就需要破立并举,在真查真改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源头治理,通过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案,形成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化、长效化和常态化,从根本上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法律业务培训
古语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在司法办案中尤其如此。要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办案人、每个办案环节、每项具体要求、每个具体事项抓起,明确流程,细化规范,厘清边界,确保事事有依从,件件有章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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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包有鹏:《转型期中国司法公信力的争论、困境与路径选择》,载于法制与社会,
[5]葛晓燕:《检察系统司法责任制改革构想》,载于《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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