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亲近自然、亲近动物的旅行热情不断高涨,伴随自驾游而来的近距离亲近野生动物的游园逐渐增多,由于诸多因素的疏漏,猛兽袭击人类事件时有发生,猛兽园管理者与受害者责任辨析则各执一词,兼有双方签定的免责协议,部分观点支持单方免责,笔者尝试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加以分析,厘清责任义务。
一、猛兽园管理经营者具备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完备注意义务
消费者购票进入动物园,即与管理者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量商业活动的秩序调整中设立的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此法第七条、十一条、 四十条、四十八条均有类似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法律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 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条款三为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动物园对自驾区内的老虎能够伤人,显然具有“期待可能性”、“可预见性”,否则就不会采取与游客签订“生死状”、禁止游客下车行走等防范措施或履行注意义务了。但是仅有这一步是不够的,动物园只有在“可预见”的全部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才是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在猛兽出没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车窗玻璃不慎打开、旅客忘记锁车从而导致自车内掉出等情况而招致与散养猛兽无间隔暴露旷野等情形,继而编制相应的应对救援措施预案, 具体的措施应包括对人的救援及对猛兽的隔离、麻醉等有效处置措施,而非仅以喊话引导,要求受害者自救等方式,以及仅仅简单口头上的告知危险和简单的保护措施。
二、非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此种法律视野下的保障义务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同类情形或者一般社会公众公认的注意义务为衡量尺度,也就是所谓的“审慎管理人”义务。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已达到相关机关要求的保护标准,执行标准是否有疏忽、有纰漏,各种措施是否妥当完善、是否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并防止损害结果的继续扩大。审慎义务一般包括把握法定的安全标准、特别安全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和不同情势取上限的标准。换言之,如果法律对于安全标准有明确的要求,当然以法律标准为判断指标,衡量商家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特殊身份、特殊项目的安全标准应当采用特别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在一旦出现预案的情形时,便应将具体措施付诸执行。
此类伤亡事件中争议焦点是猛兽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立法原意,动物园对于购票入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购票入园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则应包括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出现险情危机时的及时救助以及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应行使完备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应具备审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尽可能预见发生此类损害时的应急预案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对于消费者健康及生命的免责条款、简单告诫和喊话引导不能视为已尽到完备注意义务,否则便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若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即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形成违约责任。
三、既成之人身伤害须承担侵权责任
此类猛兽伤人事件同时构成对受害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事件的法律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可见,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事件中消费者购票入园即形成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约,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根本原因。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此即所谓“盖尤斯分类法”。各国法律实际上都排斥“请求权竞合说”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两项请求权的主张。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实现两项请求权意味着获得双重赔偿。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民法的性质和宗旨,也是对加害者显失公平。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因此而消灭,但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的, 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出诉讼。
四、违约侵权责任竞合下遵循自愿选择原则
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允许受害人有权选择责任方式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责任竞合发生以后,应当由受害人作出选择。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时间应该是庭审开始前。但庭审开始前认为选择不恰当,可以放弃原有的诉讼请求而重新选择。“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之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一规定说明法院允许受害人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责任方式的选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经发〔1989〕12 号文),即对责任竞合问题明确承认, “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12 月1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 对于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又做了补充解释。解释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 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此解释精神, 更接近于英国法的立法模式。合同法虽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 但有时无论如何选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免责条件、归责原则、诉讼时效存在诸多不同,当事者应审慎做出选择。
*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