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凌晨,泰安。刺耳的警笛声撕开夜幕,警车一路飞驰,最终在一家医院门口停下。此时已是深夜,医院门口来往的人稀稀落落,但闪烁的警灯仍然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到底发生了什么?
几名警察下车,跟随一名瘦削男子从急诊室转往病房,“刚才是你报的警?”一句询问打破了静默,这名男子惊魂未定地点了点头;他的胳膊上缠着厚厚的绷带。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该男子名叫杨冬青,他和朋友晚间凌晨吃完饭后准备回家时,突然被人砍伤。
杨冬青说,除了他自己,还有另外两个弟兄也被砍伤了。在办案人员的询问下,杨冬青等3名被害人断断续续地讲述了当时的惊魂一刻:8月22日凌晨,杨冬青和几名老友在泰安一个烧烤店吃饭。八月的夜晚微风习习,一行人酒足饭饱,惬意的结束了这顿宵夜,准备回家。可刚走到门口,迎面忽然窜出一名男子,他手中举着一把砍刀直奔杨冬青而来,刀在黑暗中闪着冷光,让原本微醺的一行人瞬间魂飞魄散!
拿刀的年轻男子,不由分说,见人就砍,嘴里还念念有词。杨冬青和朋友还没反应过来,胳膊、背上已经被砍伤。等到他们回过神儿来,这年轻男子已经扬长而去……除了这些,杨冬青等人是再无所知,对于打人者的身份,他们更是毫无头绪。
这年轻男子是谁?杨冬青思来想去怎么也想不出来自己和谁有着过节。看来,想要揭开谜底,就要先从砍人者的身份入手!
警方迅速前往现场,调取当时位于烧烤店一侧的监控视频查看。监控录像显示:当日子时0点17分,杨冬青一行人晃晃悠悠走出烧烤店,也就是在几十秒钟以后,一名男子从路边窜出,对其进行追砍。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查,一名泰安籍男子赵立有重大作案嫌疑。可是,让警方也有些疑惑的是,当他们提起赵立这个人时,被害人却是一脸疑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无论怎么回忆,他们都不记得自己曾与赵立有过什么交集,更别说矛盾了。那么,赵立的犯罪动机究竟是什么呢?看来,个中答案,只有找到其本人方能解开。
可此刻,赵立人在哪里呢?
侦查人员结合现有的证据,迅速锁定了赵立的行踪。但是当公安机关赶往赵立家中时,他却早已不知所踪。此后的两个月里,他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有任何线索。而与他同时失踪的,还有另一名男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由于赵立的潜逃,案件陷入僵局。我们又重新梳理了案情,忽然想到最初被害人提到的一个案件细节:当晚赵立砍人时,嘴里一直念念有词,那他说的内容会是什么呢?
一个之前被忽略的细节会不会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呢?时间紧迫,侦查机关迅速找到杨冬青等人再次回忆当晚情形。杨冬青等人仔细地思考与回忆,终于,杨冬青回忆起这样一个细节:当时赵立作案时口中念叨是:谁欺负的我哥?!
得到这个线索,侦查人员迅速对赵立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这个他口中的“我哥”的身份也逐渐浮出了水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经过走访调查,一个名叫孙庆的男人出现在办案人员的视野。而对这个名字,被害人杨冬青也深有印象!据他回忆,案发前不久,他就曾与一个名叫孙庆的男子发生过冲突,但因为有人劝阻,此事就不了了之了,之后便发生了饭店门口砍人的凶残一幕。
杨冬青等人与孙庆发生冲突,而后孙庆找来自己的“小弟”赵立对其进行报复,按照这个逻辑,似乎一切都解释得通了。办案人员迅速前往孙庆家中进行深入调查。可等待他们的,依旧是空空如也的房间,和了无音讯的嫌疑人。
案件再一次陷入僵局。不过,办案人员也并非一无所获,通过走访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孙庆确是赵立口中“被欺负的哥”。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通过调查,孙庆和赵立关系很好,以前他们两个一起犯过罪,然后一同坐过牢,可以说他们是“共患难”的兄弟。而且由于赵立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孙庆经常照顾他,加上两人都是在道上混的,赵立便成了孙庆的小弟,对孙庆唯命是从,可以说二人不是亲兄弟却胜似亲兄弟。
在这之后,公安机关不断扩大搜捕范围,却始终没有搜寻到赵立等人的踪迹。
时间一天天过去,两个月后,两名男子突然来到公安局。来人自称是赵立和孙庆,前来投案自首。孙庆说,他知道自己的弟弟为他犯了罪,一开始他由于愧疚,就陪着赵立四处躲避警方追捕。但两个月来,他们每天担惊受怕,苦不堪言。身份证没法用,只能住在荒郊野外,也不敢上街买东西,两人已经很久没有好好吃顿饭了。这样的日子他们受够了,而赵立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孙庆就陪同赵立前来投案自首。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据两人供述,孙庆与杨冬青发生争执后,便打电话给赵立让其来接他回家,打电话过程中,孙庆心里气不过,就跟赵立吐槽了这件事儿,赵立一听孙庆与人发生了争执还受了气,当即做主要为自己大哥出了这口恶气,所以拿刀冲进现场砍人,孙庆想阻拦自己但没拦住,后来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而另一边,杨冬青和他的朋友也均证实当晚持刀砍人的年轻男子就是赵立,并且烧烤店一角的监控视频亦明明白白地记录赵立的行凶过程,没有发现孙庆的身影。
多个证据直指赵立,案件似乎明朗起来,可接手案件的公诉人沈利平心中却闪过一丝疑惑:如果事情真的像二人供述的一样,那他们为什么要时隔两个月才来自首呢?两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出奇的一致,在这两个月当中,他们是否存在串供的现象呢?直觉告诉她,这其中,必有蹊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审查后,我们发现本案的证据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但是由于二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时间到案,而是在案发后两个月才投案,且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出奇的一致,因此我们分析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案件事实情况确如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一样,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均作了虚假供述。靠现有的证据已经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于是我们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介入侦查。
在补充侦查期间,公诉人与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路线,调取了沿途的所有卡口监控。监控很多,工作量巨大,时间也非常紧迫,公诉人与侦查人员每天加班加点查看监控,辨认嫌疑人。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案发现场前一个路口的监控录像中,办案人员有了重大发现!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监控显示,赵立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从远处驶来,而孙庆就站在路边等待。当车辆停下后,二人进行了简短的沟通,赵立便从车辆后备箱中拿出两个形状与砍刀相似的棍状物体,分给孙庆一个。然后孙庆手持该物体走在前,赵立走在后,二人一前一后向案发现场走去。两分钟左右后,二人又是一前一后的持砍刀跑离案发现场,且在跑离过程中,二人均有向后转身挥舞砍刀的动作。
可令人奇怪的是:在路口监控中,孙庆明明走在前面,但通过烧烤店一角的监控,只能看到赵立持刀冲进现场砍人的情况,看不到孙庆是否在现场。而且由于现场混乱,杨冬青和他的朋友均证实当时只看到赵立在持刀砍人,没有注意有没有其他人。难道说孙庆在前去复仇的路上后悔了,没有到现场犯案?他也确实告诉了赵立不必为他报仇,然而没有劝住?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我们在审查这起案件时,也考虑过这个问题,虽然也存在这种可能,但从监控来看,孙庆全程对砍人事件持积极态度,而且除了两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孙庆后悔劝说的相关证据。
我们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事实真如赵立孙庆等人所说,孙庆在行凶路上后悔了,并对赵立进行了劝说只是没劝住,那么孙庆是否就不属于犯罪了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并不是,即使他没参与,但罪名依旧不变,只是量刑可能比目前判的轻点。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是想中止犯罪,但作为共同犯罪来讲,他中止犯罪而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应对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随后,公诉人调取到了赵立与孙庆的电话通话记录,虽然无法得知电话内容,但从通话时间和通话次数上看出,案发前的几次电话都是孙庆主动给赵立拨打的,且通话时间第一次长达六分钟,后间隔二十分钟左右,拨打第二次、第三次电话,通话时间均在一分钟之内,与调取的卡口录像显示的赵立驾驶车辆在路上的时间大致吻合。所以,孙庆和赵立在审查时做了虚假供述,他们俩在该案中构成共同犯罪。
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可问题是杨冬青及他的两个朋友虽被鉴定为轻伤一级、二级,但该伤是不是孙庆直接造成的,是否影响对孙庆行为的认定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现有的证据情况确实无法证实孙庆是否直接持刀砍伤杨冬青等被害人,但该疑点并不影响对孙庆行为的认定。理由是:在孙庆多次主动给赵立打电话后,赵立驾车携带作案工具到达现场,二人分发工具,由孙庆带头持工具赶往现场,这一系列行为可认定,其与赵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对本次故意伤害的发生具有主导性作用。孙庆与赵立实施了共同持刀进入现场,伤人后共同持刀离开现场的行为,因此,无论出现何人受伤、受伤程度如何、谁造成的,都不超出孙庆的主观概括故意,因此,可认定孙庆与赵立共同对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承担责任。
审查后,公诉人以孙庆、赵立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被告人律师与检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孙庆极力证明自己无罪,其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孙庆坚持说没有指使赵立为自己复仇,赵立也坚持说是自己气不过,想为自己大哥出口气,孙庆并没有指使自己,而检方对孙庆提出的故意伤害罪,纯属猜测。
可事实真的如他们辩解的一样吗?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通过补充证据,我们虽然无法完全还原案发现场的情况,但可以认定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孙庆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给赵立打了电话,赵立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赶往案发现场。二人汇合后,赵立将作案工具分给孙庆,二人均手持作案工具进入案发现场。赵立在现场将人砍伤后,与孙庆二人共同逃离现场。显然,从二人持工具积极向现场赶去的行为,可看出二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且从时间上推断,孙庆并不存在劝阻、阻拦赵立的行为。此时,二人已然形成了故意伤害的合意,并实施了携带作案工具到达现场的行为。
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孙庆赵立的谎言被一一揭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孙庆、赵立二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沈丽萍:我们通过证据还原的不一定是客观事实,而是一个法律事实,是通过现有的证据情况能够印证的一个事实。能够从现有的证据中提炼出对认定犯罪有用的信息,不轻信口供,不轻易下定论,综合客观性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更有利于准确还原事实,准确的定罪量刑。
本期稿件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支持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