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市区小区内两辆轿车剐蹭。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找到事故当事人薛某,经检查,薛某有明显酒后反应,涉嫌危险驾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该案已于2月7日判决,2月22日正式生效。
案发地点是一个开放式的小区,外来车辆可以自由出入,没有停车杆。当天晚上,薛某和妻子等人在母亲家吃饭,吃饭途中,大家喝酒聊天好不畅快。突然,薛某接到小区邻居打来要求挪车的电话。可就在薛某倒车的途中,不小心与旁边车辆发生剐蹭,对方看见薛某喝了酒就报警了。
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薛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103.80mg/100ml。实属醉酒驾驶。
误区
小区内发生剐蹭,竟然也涉及酒后驾驶?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的定义是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其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于本案涉案的小区属于公共小区,没有拦行杆,社会公众车辆可以随意通行,符合规定中“道路”的应具有社会公众通行的特征,所以本案小区停车场也属于道路。薛某必然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他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解惑
最后,薛某被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款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