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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构建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社会化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09:18:06作者: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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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肩负着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检察机关责无旁贷30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有近万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未检检察官,成为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本课题将从以下五方面详细分析检察机关参与构建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社会化防治体系具体制度设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检察机关特殊作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同时,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一)严肃追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加害人伤害受害者的主要方式是暴力行为,受害者遭受的不利范围以身体上的伤害为基础,扩展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而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是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者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等内容的行为,其所造成的伤害是一个逐渐累加的过程。[1]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健全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

检察机关不仅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其各项诉讼权利和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而且重视探索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方法,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具体工作中:一是支持多种渠道对侵害行为引发的物质损失及医疗费等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督促及时治疗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伤害,促使其生理损伤得到康复,心理伤痛得到宽慰和缓解;二是允许未成年被害人参与进入司法程序的校园侵害案件事件处理的过程,让其真切感受到社会对侵害人侵害行为的否定和惩罚;三是在适当的范围内开展加害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沟通和解,减轻未成年被害人的仇恨和焦虑,从而促进未成年被害人身体上和情感上的恢复。[3]

二、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全面贯彻少年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效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坚持区别对待、特殊保护。

(一)严格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是其适用的前置程序,适用前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此不持异议。这一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行使附条件不起诉权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标准界限,加强监督考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司法实践中,可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办案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鼓励各方代表各抒己见,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最后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二)严格落实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刑诉法》第268条首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484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由检人员或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今后,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将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化、中立化、专业化,以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价值中立及内容客观,从而逐步向“刑事证据”方向发展,以确保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三)全面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应当由其他近亲属到场,或者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委派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陪同接受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帮教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包括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教师或单位的代表、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法律援助律师也是合适成年人的组成人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不是法定要求,而是酌定要求,即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实践中,基于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设计宗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在每次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均保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全程参与,并对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笔录进行审查监督,对法院庭审进行审判监督。如果由于公安机关、法院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对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通知义务而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对违法单位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严格落实和细化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使用范围具体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避免自身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对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标签”的消极影响,对“犯罪记录”作广义理解,除了轻罪判决外,还将不起诉记录、行政违法记录等纳入封存的范围,并致力于推动建立和完善公检法司机关犯罪记录封存衔接配合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及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对刑事案卷、违法犯罪记录等书面档案实行密卷封存,对于网络信息查询系统等电子档案实行专人密钥授权管理,努力让悔过自新的罪错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受到同等对待,早日回归并融入社会。

三、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治理应当重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建设,并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已延伸到校外的现实,应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校外一定地域。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一是依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发挥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对危害学校周边安全的人员场所,定时巡查、及时制止。三是积极督促学校保卫人员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出入学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学校周边重点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切实消除管控盲点。四是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净网”等专项整治,对开设在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坚决予以取缔,深入整治网络暴力文化、校园周边环境,禁止不良读物在校园传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二)完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阶段的特殊时期,其表现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理智的判断能力,遇事比较冲动,容易采取极端化的方法解决问题,并且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同时,未成年人又具有易变性的心理特征,通过采取特殊性的矫正机制,可以改变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一是以法治副校长、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制度为平台,针对学生和学校全体雇员在内的重点群体,每一年固定时间,以校园为主体,主动开展细致易行的反欺凌和反暴力法治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自我保护、防范侵害的能力。二是通过案例教育、现实模拟和情景剧排练等生动形象的方式,强化教师和学生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业知识,提高其应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能力。还可向学生及教师提供防止欺凌手册指南,使其掌握基本的预防知识和方法。三是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精神强迫性和隐蔽性的特征,鼓励学生向老师或家长说出来,及早地缓解这种压力,而不是保持沉默。四是积极推动在全社会建立起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校、安全指导专员、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组成的责任链,形成零容忍、人人见而制止的强大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氛围。

四、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活动监督

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一)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检察机关四级未检机构组织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淄博辖区内市级及各个区县检察机关均设有专门的机构、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推动未检机构的专业化,离不开人员的专业化,所谓人员的专业化不仅指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还要求质量上的优化首先,随着案源不断增加,需要的未检专业人员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未检机构不断招收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比如招收检察人员时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优先考虑相关专业的人员,不断培育引进具有良好学术背景的专业人才,完善和均衡未检队伍的专业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的建设,并使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呈现阶梯化建设。其次,要积极构建未检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加强未检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采用集中教育、在职培训等适当的方式进行,不断使司法理念在未检人员中树立起来,同时不断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精神科学等内容的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未检专业人员的办案能力。最后,要适时召开未检工作交流会议和学术研讨会议,提高检察队伍的司法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4]

(二)加强内部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检察业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为不断提高诉讼效率,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特殊的刑事政策要求,由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模式,统一办理、集中办理,专人审核。与此同时,不断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查处,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善后工作;各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防止在检察环节存在保护真空。

五、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建设,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检察建议

(一)推动健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

公安、检察、法院、民政、教育、民宗、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应当不断致力于探索新的形式和方法,逐渐形成“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叉、家庭与社会联动”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具体到检察机关:一是在工作评价标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合适成年人选聘、分案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机制上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二是定期召开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议,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依法简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快侦快结,推行人性化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积极与政府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加强联系,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二)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建议单位在管理模式、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政治教育等方面存在漏洞,书面向该单位提出有关整改、堵塞漏洞和解决问题的法律监督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通过办理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区域性犯罪特征等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发案单位管理模式、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法治教育等方面的检察建议,既可以督促发案单位细化校园安全法治教育、健全完善校园安全法定防卫体系,定期开展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为存在暴力倾向、网迷、物癖等心理疾病或者心理阴影的涉案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导,又可以协调妇联、团委、教育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联合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根源性地减少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

六、结语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了司法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通过充分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执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促进建立健全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一是坚持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要重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两方面的平衡和协调。二是坚持特殊保护、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分流作用,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无论是在案件办理期间还是案件处理后都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既不能简单地不捕不诉,也不能简单地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原则。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特别是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1]王静:《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载《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月,第8卷第4期,41-47页。

[2]史卫忠:《最高检:今年前111114人涉校园欺凌被批捕》,20161229

刘猛:《治理校园欺凌还须关护未成年受害人》,载《检察日报》,2016年第三期。

马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研究》,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69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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