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而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提出和基本要求
(一)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提出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把 “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4年底,孟建柱书记在给高检院的批示中指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它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规范化建设,早在2012年,省院吴鹏飞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就作出了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三项建设”的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纳入‘一把手’工程,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案管推动,全检行动’的工作责任机制,在深化、完善、提高上下功夫、见实效,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迈进。”自2013年起,制定了三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司法规范化建设进程,并在2015年底提出司法规范化建设“收官不收场”“永远在路上”的要求,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今年年初,枣庄市检察院党组对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第一要务,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回头看”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可以从广义的司法规范化和狭义的司法规范化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司法规范化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本身的规范化,即依法办案,强调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活动。而广义的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则是从更加宽泛的方面理解,主要包括司法理念、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监督等方面的规范化。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我省《2013—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规划》中提出的“司法主体、司法制度、司法场所、司法信息化和司法监督建设”的“五位一体”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成为统领全省司法规范化建设纲领性文件。可以说,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蜻蜓点水”式地只停留在表面,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应该包括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的司法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严密的司法环节、慎密的司法细节、文明的司法礼仪、优良的司法作风和良好的司法效果等八个方面。要真正做到规范司法,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把握好每一个办案环节,注重每一个司法细节,形成良好的司法作风,在一言一行中树立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最终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规范化建设是针对司法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 ,群众对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可以说,从近年来发现和纠正的聂树斌案、呼格吉乐图案、张高斌叔侄案等冤假错案情况看,几乎每一起司法不公的背后都有司法不规范的因素存在。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了检察机关在七个方面的严重问题,并特别强调,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司法不规范 ,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法律正确实施,还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进而损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并进而深刻指出,要深刻认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极端必要性、极端紧迫性。因此,检察机关加强规范化司法建设,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加快法治环境建设
优化法治环境,首先强调的是优化立法环境和司法环境。而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恰恰是从自身入手,依法建章立制,依法规制行为,依法评判工作,从法治环境的源头根本上整饬问题,营造司法规范化环境,从而引领和大力推进法治环境建设。
(二)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规范司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化,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司法,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依法来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来推进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真正具体地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在实处。
(三)有利于捍卫法律的崇高权威与尊严
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检察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枉法和亵渎法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除有规定之外,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和评判,无论任何人员,一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和挑战法律的现象存在,坚决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
(四)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司法规范化建设实际上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包括检察队伍建设的“软”、“硬”件建设,涉及检察队伍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以及德、能、勤、绩的考评机制等诸多方面。严格按司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抓好落实,对于解决检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人员依法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和社会矛盾的素质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五)有利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今年9月4日,全省检察机关已根据省院制定的权力清单,按照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开展工作,这标志着我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心已经转移到构建权责明晰、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上。在打破“三级审批制”模式,给检察官充分放权的同时,“办案终身负责制”对规范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行为提出了更严更高更细的要求。只有持续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才能在办案中做到提质增效,顺利推进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体制改革。
三、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构建
认真理清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从实践层面上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一)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前提
所谓理性就是在司法中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所谓平和,就是在司法中要平等待人,态度温和,注意疏导群众情绪,及时化解矛盾;所谓文明,就是在司法中要举止得当,遵循职业道德;所谓规范,就是在司法中要依法办事,言行要符合检察工作程序。
(二)认真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案,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坚实基础
只有学好法才能用好法,才能更好地依法办案,这浅显道理人人都懂。但一些检察人员就是对业务中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办出了“糊涂案”,引发了社会不满情绪。这种屡见不鲜的例证告诫我们,抓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从学法用法这一基础开始,从严格依法办案起步,逐步深化提升。
(三)制定和落实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程序流程,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检察机关要真实有效地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这样才能把法律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操作、规范的行为、规范的文本,落实为具体的行动,产生切实的法律效果,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经途径。
(四)注重司法细节的管理把关,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些案件往往疏于细节,败于细节,因司法细节上的疏漏和瑕疵,造成被动甚至大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可以说太深刻了。注重抓司法办案细节,深研细判,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治检,明确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按照省院确立的“五位一体”司法规范化建设模式,以严格司法、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为重点,注重司法规范化与检察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不断探索行之的途径,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严格司法是规范司法、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条件。如果连法律规定都不能严格执行 ,规范司法行为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在司法办案中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近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地。这对我们严格规范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我们必须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规范监督的要求,以解决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为重点,巩固和提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树立规范司法的良好形象。枣庄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持续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日常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抽查、庭审观摩、案例剖析等形式,为每名办案人员建立司法办案台账,详细记录办案不规范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同时,坚持办案与管理并重,创新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办案部门、案件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资源,建立了既“管案”又“管人”的“双管”工作模式,构建了在检委会领导下,以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集中管理为枢纽,以质量评查和业务考核为支撑的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格局,通过对司法办案活动的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促进了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满意度逐年上升。
(二)健全完善司法制度,制度是权力的基本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规范司法行为应注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逐步形成一套更加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 ,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和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近年来,枣庄检察机关坚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把各项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抓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改善检察权运行方式。一是完善司法办案制度。结合省院《司法规范化建设三年规划》,将其中有关制度建设的内容单独细化出来,建立司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工作台账,明确两级院和各业务条线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等,由市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各自业务条线逐一分别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如期完成。近年来,全市印制各类制度汇编17册,全市检委会讨论通过各类办案规范68项。今年以来,又对2015年以来新制定的20余项司法办案制度进行了梳理汇编。二是创新业务工作机制。坚持将零散做法系统化,积极探索司法规范化建设新机制。近年来,群体性案件风险监督管理机制、创新说理模式推进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等40余项工作创新和经验做法先后被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院、新华社等转发推广。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定期对司法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项司法规范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列表式清理检查,针对各类评查活动中检查出的司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应用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业务条线集中梳理汇总,逐一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得到有效落实。下步,要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围绕检察权的运行 ,在严格落实省院制定的权力清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完善司法档案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实行有效的业绩考核。
(三)持续强化司法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各项内部管理机制能否互相协调、共同作用,是检察机关管好“案”和“人”,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检察权能否正确行使除了依靠制度和机制的约束,更需要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真正坚持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增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效。一是健全案件管理机制。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与办理、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等关系,合理调整、完善监控节点和管理方式,抓好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工作,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二是完善内部监督协作。建立纪检监察、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对执法一线部门、重点环节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启动廉政风险防控系统,通过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监督执法办案风险环节,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应用统一业务系统提高网上案件办理质量。明确案管流程监控和纪检风险防控的层级关系,对于案管流程监控解决的问题只纠正不追责,但只要流入纪检风险防控系统,除了要纠正外,还要区分情节予以追责。三是形成监督合力。针对办案中经常出现的监督手段乏力、监督力度疲软等问题,建立案管工作与业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互相联系,对在案件受理、流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管和律师职业权利保障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事项及时协调沟通,确保规范、高效完成各项办案工作。四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立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征求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保障律师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出台了《司法文明工作意见》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聘任来自机关、新闻、教育、律师、企业等55名人民监督员,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庭评议、案件评析、公开听证、检察宣告、司法检查等活动,有力促进了公正规范司法。按照中央推进检务公开,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以“不公开为例外”,全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坚持严格案件信息公开通报制度,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督促办案部门严格履行案件信息公开审批程序,要求办案人确保每个案件的每个办案环节都做到公开透明。截止目前,全市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000余条,重要案件信息100余条,法律文书近千份。
(四)以检察信息化和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
司法规范化、检察信息化和基层基础“三项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应该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共同推动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去年下半年,我们制定出台了“三项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对如何以信息化和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方面,用足用好信息化手段,做到司法办案全程留痕、办案质量网上考评。一是提升系统应用规范化水平。针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化应用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这“两个系统”使用上存在的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两个系统”深化应用领导小组,依托在全市开展的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排查整改,有效提升了全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规范化应用水平和网上办案质量、案件信息公开效果。二是积极探索司法办案全程留痕。建立流程监管员人才库,由设立在办案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兼职”流程监控员和同时设立在案管部门的“专职”流程监控员,共同负责对各业务条线每个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和事中、事后及时评价,并将监控情况通过内部邮件、即时通信及发出监控通知书等情况实现全程“留痕”,用网上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和流程监管员的实时监控“双向约束”承办人规范办案,杜绝司法办案的随意性,做到流程监控有依据、留痕迹,切实用信息化手段把司法规范化“逼”上新台阶。另一方面,按照司法规范化建设“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的要求,完善司法场所,推动“六型”现代基层检察院建设,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一是统一标准建设。针对司法规范化场所建设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坚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出资、统一调度、统一验收、统一管理”的“六统一”,集中建设完成了远程视频接访室、远程视频讯问室、侦查指挥系统、侦查信息查询平台、涉案款物保管室、电子卷宗制作室等信息化场所;全市 18个派驻基层检察室,全部建设了远程视频接访平台、信息超市;案件管理综合大厅、检察服务大厅、检察宣告庭等司法规范化场所改建使用,有力促进了司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滕州市院建设 “智慧型”检察服务大厅的做法被省院全文转发推广。二是强化科学管理。将全部司法办案场所统一纳入司法规范化监管范畴,多次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组织了对全市司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全市126处各类司法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确保实现全部交付使用。三是强化规范应用。为实现最佳使用效果,防止办案场所“建而不用”等问题,组织专人推动信息化数据的互联互通工作;固定专人专项管理、记录和上报每个场所使用情况,市院定期采用数据通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及时调度和推动已建成的信息化等规范化场所应用情况,有效避免了办案场所和办案设施的闲置浪费。
(五)持续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
检察队伍建设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是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要把队伍的理念、能力和作风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一位的任务 ,坚持从源头抓起,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障。一是要加强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针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理念和司法作风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通过不间断开展教育整顿、集中政治学习、理论研讨、案例剖析、谈心谈话等活动,提高干警规范化司法理念和纪律作风意识,教育检察人员严格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促进了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二是不断加强队伍素能建设。通过开展“队伍素能提升年”等活动,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业务能手评选等形式,提升司法办案能力。近年来,全市共举办各类培训69期,5000余人次,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62期1600余人次,举办、参加专项业务培训讲座论坛59期6000余人次,开展领导干部素能培训4期共226人次,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如何持续推进严格司法、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转化作风,实现“人人是检察形象、案案是公正载体”的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司法规范化建设永远在路上。